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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度
温州交通质监造价网 发布机构:  发布时间:2007-09-21
 
    

  为进一步深化完善和全面推行执政执法责任,使行政执法评议考核工作规范化、制度化,促进依法行政 ,确保我站执法公平公正,结合我站承担的行政执法责任制定本制度。
一、站执法人员在管理、监督、检查、处罚过程中,违反有关法律、法规,造成公民或其他组织的人身、财产损失的行为,均按本制度追究过错责任。因意志以外的原因或不可抗力的情况下未能依法履行职责的除外。
二、过错责任行为
1、在查处案件中,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手续、程序、权限等,造成不良后果的。
2、在执行公务时故意刁难管理对象,态度粗暴,打人骂人,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的。
3、对检举揭发人借故刁难,打击报复的。
4、不辨事实真相,造成冤假错案的。
5、为违法者通风报信,出谋作弊,干扰和妨碍办案工作的。
6、营私舞弊、弄虚作假、提供假证、诬陷他人的。
7、袒护、包庇、纵容违法人员或者参与违法活动的。
8、滥用职权,越权执法给当事人造成经济损失的。
9、有错误不承认或屡教不改的。
10、违反规定,依法应当追究责任的其他行为。
三、追究过错责任
1、党纪、政纪处分。
2、本人承担经济赔偿责任。
3、取消当年评先和晋职资格。
4、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5、对执法过错后果严重,触犯法律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法律责任。
四、过错责任的查处
1、过错责任的查处由站行政执法领导小组负责。
2、领导小组应在有关部门提交调查核实材料及处理意见之日起十五天内,作出对执法过错责任人员是否予以追究的决定。
3、追究过错责任领导小组应给予执法过错责任人员申辩的权利。
4、对执法人员执法过错责任予以追究的,应对照本制度作出适当的处罚。

 
【作者: 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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